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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imtoken钱包app安卓版 2023-11-25 05:10:53

近日,西安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拟货币盗窃案。 据受害人介绍,张某报了警,称其个人电脑涉嫌被非法入侵,一夜之间大量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 国内记录。

近年来,虚拟货币被盗事件逐渐增多。 但是,对于这种窃取秘密的​​行为,究竟是以盗窃罪还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的刑罚远高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是盗窃罪,如果数额特别大(30万到50万以上,具体省份不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如果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因此,与盗窃罪相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较轻的犯罪。

例如,2018年3月,北京发生一起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比特币盗窃案。 某互联网公司董事钟某,为了任职,非法挪用公司名下的100个比特币。 从生活常识来看,他的行为是一种盗窃或者职务侵占,但最终案件还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逮捕了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起诉,盗窃数额将达到200万元人民币,法定刑十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但如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最高刑期为七年。 因此,最终以何种罪名成立,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笔者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原因有以下三个:

第一,虚拟货币不是商品,也不是货币,不是盗窃罪的客体;

二是大规模盗窃虚拟货币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模式;

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一,虚拟货币不是商品,也不是货币,不是盗窃罪的客体;

在2009年引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往往被归为盗窃罪。 例如,非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帐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均适用盗窃罪。 对于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只有一种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该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大事、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一般公共经济交流、商业、教育、卫生等系统。没有关于信息保护的单独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这些案件大多不再以盗窃罪立案

近年来,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日益突出。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为刑事犯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前沿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执行计算机系统。 非法控制和严重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刑法对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保护也有专门规定。

引入本罪后盗取比特币可以按照计算机定罪吗,笔者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不应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

比特币是财产吗?

所以问题的焦点又回到了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等,是财产还是计算机系统? 所谓财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

是货币吗?不是

根据央行等七部委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诸如此类的货币属性。作为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 它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盗取比特币可以按照计算机定罪吗,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相关虚拟货币都不是真实货币。

是商品吗?性质模糊,是虚拟商品

既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那么它是商品吗?

关于这一点,早在2013年央行等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该通知基本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和虚拟财产。 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盗窃、侵占“财物”等财产犯罪的依据呢? 答案是不。

虚拟财产和商品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最高院观点错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有人提出,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应当定罪。并以盗窃罪论处。 “

最高法院当时的研究结论是,该意见不妥。

因为最高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或者虚拟财产,在盗窃罪中被认定为公私财产,超出了本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 根据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物品,还包括无形物品,如煤气、电、天然气等。但是,计算机中的虚拟产品、虚拟商品系统不包括在所谓的盗窃中。 财产类别。

因此,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应当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二是大规模盗窃虚拟货币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模式;

在大量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被告多为未经他人或国家许可,采用、设置、设置、拦截账户密码工具和木马程序,强行破解安全工具等。

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从定义上看,广义的虚拟货币不仅包括游戏币,还包括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服务的特殊货币。 使用最广泛的是腾讯的Q币,可以用来购买会员、QQ秀等增值服务。 它还包括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有限代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

从本质上讲,它们都属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它们的状态要么处于存储状态,要么正在被相关人员编辑,要么正在传输,传输行为是通过网络发送到其他终端,通过一些特殊工具发送到移动存储设备,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